合同管理不相容岗位未有效分离风险提示
导语:本期所指合同管理不相容岗位未有效分离,是指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合同签订与合同审批、合同签订与付款审批、合同执行与付款审批、合同签订与合同用章保管等应当由不同岗位分别承担的职责,实际由同一岗位或同一人承担的情形。上述行为将导致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失效,可能导致违规操作、越权签约、利益受损,面临法律纠纷及审计问责风险。
一、核心风险提示
风险1:合同签订与合同审批未分离,存在越权签约与审核失守风险
《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要求,“合理设置合同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以及合同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确保合同签订与合同审批、合同签订与付款审批、合同执行与付款审批、合同签订与合同用章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实践中,有的单位由承办部门负责人一人完成合同条款拟定与审批,再报分管院领导签署,审批实质仍由其一人主导,合同签订前并未经过合规性审查、财务预算审查等任何把关环节。
此外,从既往审计发现和有关报道看,个别单位合同谈判与会签审核由同一承办部门主导:承办人确定价格、服务内容等核心条款后,以承办部门名义在会签环节签署“同意”意见,本应承担独立审核职责的法律、财务、审计部门未能实质把关,抬高价格、虚增服务内容等问题难以被及时发现。承办谈判、审核会签等关键岗位人员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报回避;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岗位制衡即已失效。
风险2:合同签订与付款审批未分离,存在资金支付失控风险
有的单位合同签订人与付款审批人由同一岗位人员担任:经办人签订合同后持合同直接请款,财务部门仅核验合同签字盖章是否齐全,不核验签约审批流程是否完备;个别承办部门负责人既是签约经办人,又是付款申请的审批人,“签”“付”两权集于一身。一旦签约环节存在漏洞或利益输送,付款环节即失去独立把关,签约风险直接传导为资金损失。
风险3:合同执行与付款审批未分离,存在验收付款把关失效风险
履约验收确认与付款审批应当分离,防止“自己验收、自己付款”。有的单位合同执行、验收确认、付款申请、付款审批由同一部门甚至同一岗位全程办理,验收报告由经办人自填自签,未达付款节点即确认履约进度并付款。合同执行与付款审批环节的岗位分离要求及具体管控措施,已在第52期“合同预付款与进度款支付审核不严”专题提示中详述,本期不再展开。
风险4:合同签订与合同用章保管未分离,存在印章管理失控风险
合同专用章是合同对外生效的最后外观要件。合同虽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但“合同签订与合同用章保管分离”所要求的是承办签约事务的经办岗位与印章保管岗位分设——经办人若自管印章、自行用印,便可绕开审批、会签等全部环节,随时形成一份形式完备的合同,前述分离机制将全部落空。
实务中,有的单位合同专用章由承办部门自行保管,或由合同经办人同时负责用章,合同签订后即可自行加盖,无需经过独立的用章审批环节;有的先盖章、后补审批,甚至已盖章的合同文本被替换内容;个别单位甚至出现经办人私自盖章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变更合同实质内容而医院毫不知情。还有的单位以部门印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对外签署合同,既往司法实践中此类合同亦存在被认定生效的情形,医院仍须承担合同义务。印章与签约权限一旦失控,合同管理即脱离监管,其后果较其他环节的岗位混同更为隐蔽、严重。
二、关键管控措施
按照《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医院应明确合同承办、财务、审计、法务、采购、档案等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权限:承办部门负责谈判与起草,法务部门负责合法性、合规性审查,财务部门负责预算与资金审核,审计部门负责合同审计监督,印章保管部门负责合同用章管理,合同审批按权限分级负责。在此基础上梳理合同管理全流程岗位清单,明确必须分设、不得兼任的岗位,形成岗位分离矩阵并落实到具体人员。
1.严格合同签订与审批分离,规范审核会签程序
合同承办部门完成条款拟定与初步审查后,须报归口管理部门及分管院领导按权限审批,合同承办人员与审批人员不得为同一人,未经合规性审查、财务预算审查等把关环节的合同不得提交签署。会签意见由法务、财务、审计部门独立出具,承办部门不得代拟代签。承办谈判、审核会签等关键岗位人员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报回避。
2.严格签订、执行与付款审批分离,把住资金出口
付款审批单与合同审批单分设,付款审批人与合同承办人员、履约验收确认人不得为同一人;未走完签约审批流程的合同不得进入付款流程,财务部门付款前应核验签约审批流程是否完备。合同执行与付款审批环节的验收确认与审批分离具体要求,按第52期专题提示执行。
3.严格合同签订与用章保管分离,管住合同生效最后关口
合同专用章由印章保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用章须凭已完成全部审批流程的合同审批单办理,用章人与合同经办人不得为同一人;严禁先盖章、后补审批,严禁以部门印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对外签订合同;用章逐笔登记留痕,定期与合同台账核对。
三、相关政策依据
《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国卫财务发〔2020〕31号)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十二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23〕31号)等。
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A市公立医院审计发现,该院信息科一名工作人员在信息系统运维服务合同管理中,既负责与运维供应商的商务谈判,又主导合同审核会签,本应由法务、财务、审计部门独立出具的会签意见,均由其代拟代签;同时,其还自行保管信息科印章。2023年至2025年间,该工作人员在与三家运维供应商谈判中,未按规定组织比价,直接以供应商报价确定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时,未经院办合同专用章用章审批,擅自以信息科印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对外签署。审计抽查发现,其中两份运维合同的服务范围与招标文件不符,将多项核心系统维保服务排除在外,合同金额合计比招标结果高出35万元。
案例分析:
该案例暴露了以下问题:一是合同承办谈判与审核会签未分离。该工作人员既主导与供应商的商务谈判,又代行审核会签职责,本应由法务、财务、审计部门独立把关的环节由其一人操控,谈判缺乏比价制约,合同核心条款由一人主导,岗位制衡失效,服务范围与招标文件不符、合同金额偏高等问题未能被及时发现。
二是合同签订与用章保管未分离。该工作人员未经院办用章审批,擅自以信息科印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对外签署,绕开了审批会签等全部环节。合同专用章与科室印章系两种性质不同的印章,科室印章本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但既往司法实践中,此类以部门印章对外签署的合同亦存在被认定生效、医院仍须承担合同义务的情形;该工作人员自行加盖,合同管理完全脱离监管。
案例警示:合同管理不相容岗位分离不是“纸面制度”,必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医院应严格按照《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要求,明确合同承办、审核、审批、用章等岗位职责,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落实到人,防止因岗位混同导致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失效,切实保障医院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