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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资质审查与准入机制缺失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6.10.08

 

 导语:本期所指供应商资质审查与准入机制,聚焦采购活动开始前的资格审查环节,准入审查是采购程序的第一道门槛,审查不严或机制缺失,将使不具备资格或存在关联关系的供应商进入评审环节,后续程序再规范也难以弥补前端失守造成的风险。

 

一、核心风险提示

风险1:准入资格条件设置不完整,与采购标的不匹配。采购文件未根据项目特点明确法定资格条件和行业专项资质要求。资格条件与采购标的脱节,导致审查无据可依,供应商资质与项目需求错配。

风险2:资格审查重形式轻实质,未核验实际履约能力。部分医院在资格审查中仅核对供应商提交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材料的完整性和表面一致性,未通过公开渠道核验材料真实性,未对供应商的财务状况、技术力量、类似业绩等实际履约能力进行实质性审查,使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的供应商进入评审环节。

风险3:关联关系筛查机制缺位,围标风险未前置拦截。未在资格审查阶段核查不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交叉持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等关联关系。关联企业同时参与同一采购项目,在准入环节未被识别和排除,只能在评标或事后检查中被动发现,丧失了前端防控的有效时机。

风险4:审查档案记录不完整,审查过程与责任无法追溯。资格审查过程中形成的核查记录、核验结果、审查意见等材料未完整归档。审查由谁经办、何时完成、以何种方式核验、结论如何得出,缺乏书面记录。一旦采购结果被质疑或追溯,无法还原审查过程,责任无法界定,审查工作的严肃性被削弱。

 

二、关键管控措施

1.分类制定准入资格清单,明确审查标准。以《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定资格条件为基础,采购人应针对货物、服务、工程及医疗专项等不同采购品类,制定差异化的资格审查清单。通用类清单涵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财务状况报告、税收社保缴纳凭证、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等;医疗设备类增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产品注册证等;检验试剂类增加生产厂家逐级授权文件。清单应明确每项材料的核查标准和核查渠道。

2.明确审查时点与审查方式,强化实质核验。资格审查无论采用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均应确保审查标准统一、责任明确。审查方式不应仅限于查阅供应商提交的纸质材料、不得以历史查询结果代替,必要时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核对,对供应商的实际履约能力进行实质性判断。

3.建立关联关系筛查机制,前置拦截围标风险。在资格审查阶段,利用企业信息查询工具核查不同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交叉持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等关联关系。发现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情形的,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相关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其投标按无效处理。

4.规范审查档案管理,确保全程留痕可追溯。资格审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清单、核验记录、审查意见、审批签字等应完整归档。审查意见应载明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和审查结论,由审查人签字确认。审查档案应随采购项目档案一并保存,保存期限符合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规定,确保任何时点均可追溯审查过程和责任主体。

 

三、相关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2022修正)》《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国卫财务发〔2018〕17号)《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国卫财务发〔2020〕31号)。

 

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资格审查“走过场”,失信被执行人违规进入磋商程序。在某项目评审活动时,开标当日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具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但磋商小组未按磋商文件规定于当日核查供应商信用记录,仅查看供应商是否提供资格信用承诺函,以形式审查代替实质核查,致使该失信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进入磋商程序。财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社保缴纳记录未核查,关联企业同时参与投标被认定为串通投标。在某采购项目中,经财政部门调查发现,三家公司的投标授权代表及法定代表人在投标时存在交叉缴纳社保的情形,该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被认定为串通投标。财政部门将涉事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罚款并禁止参与该市政府采购一年。

案例三:未设置行业专项资质门槛,无证供应商进入评审程序。某医院采购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中标供应商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已过期,不具备承接涉密模块的法定资格条件,资格性审查应为不合格。该供应商最终被取消中标资格,重新组织采购。

案例四:提供虚假业绩材料谋取中标,资格审查未识破。某公司参与设备采购项目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业绩合同等材料,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案例分析:上述案例中的资格审查“重形式、轻实质”,审查时点滞后、审查手段单一、审查责任不清。资格审查防线失守的代价,不仅在于个别项目结果被推翻,更在于失信供应商、关联投标人、无资质主体和造假企业得以进入评审环节,使后续评审建立在错误的前提之上。

案例警示:资格审查是采购程序的第一道刚性门槛,必须做到三点:一是核查动作必须主动,关键信息应通过官方平台主动核验;二是审查内容必须穿透,关联关系筛查应结合社保记录、人员信息等交叉比对,前置拦截围标串标风险;三是审查标准必须统一、留痕必须完整,对同类资质材料的核查方式、判定标准和审查结论应逐项记录归档,确保任何时点均可追溯审查过程和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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