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协议采购合规风险提示
提示:框架协议采购是通过公开征集确定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按约定规则在入围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主要适用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小额零星采购、目录以外的小额鉴证咨询服务等情形。
一、核心风险提示
风险1: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不当,以“多频次、小额度”为名规避公开招标。框架协议采购仅适用于小额零星采购情形。将单次采购预算已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拆分为多笔小额采购,或对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的项目适用框架协议,实质上规避了公开招标等竞争性采购程序,采购程序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风险2:征集程序不规范,入围供应商确定存在合规隐患。征集文件编制不规范、评审方法选择不当、入围标准不明确,或采用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方法,导致入围结果缺乏公信力,容易引发供应商质疑投诉,增加采购项目的不确定性与法律风险。
风险3:合同授予不合规,未按框架协议约定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未在入围范围内选择、未按约定方式确定、直接指定供应商,或框架协议内容对征集文件及入围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导致合同签订程序出现瑕疵。
二、关键管控措施
1.严格审查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条件。采购部门在进行框架协议采购前,应核验项目是否满足法定条件:是否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鉴证咨询服务;是否属于小额零星采购(具体标准以本级财政部门规定为准);是否确实需要多频次重复采购。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采购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确定后应形成书面决策记录备查。
2.规范第一阶段征集程序。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征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征集,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征集人应科学确定采购需求,征集文件须明确采购标的、定价机制、评审方法、入围标准等核心要素。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以及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可采用质量优先法,其他项目应当采用价格优先法。征集方案应按规定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或备案,过程全程留痕。
3.规范第二阶段合同授予。第二阶段应严格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包括直接选定、二次竞价和顺序轮候。不得在入围范围外选择,不得直接指定供应商。采购合同不得背离框架协议实质性内容,有效期内采购标的不得实质性变动。以二次竞价或者顺序轮候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征集人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逐笔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三、相关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
某医院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3家办公用品入围供应商,协议有效期一年。协议期内,采购部门多次采购中未按约定的“二次竞价”规则在入围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而是直接指定其中一家报价并非最低的供应商供货。同时,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将采购标的从复印纸扩大至打印耗材、办公文具等非框架协议品类。
上级部门检查认定,直接指定供应商违反框架协议采购程序要求;通过补充协议扩大采购范围,违反框架协议不得对征集文件确定事项作实质性修改的规定,要求限期整改。
案例分析:
本案例暴露出医院在框架协议采购执行中的多项管理问题。一是医院未按框架协议约定的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直接指定供应商使其他入围供应商丧失公平竞争机会;二是超越框架协议范围采购,通过补充协议将采购范围从复印纸扩大至打印耗材、办公文具等品类,实质上是擅自改变框架协议约定的采购标的和合同实质性条款,违反《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七条“不得擅自改变框架协议约定的合同实质性条款”的规定;三是框架协议采购日常管理缺失,经办人员对采购规则和范围缺乏核对意识,违规行为反复发生而未得到及时纠正。
合规提示:
框架协议采购虽提高了小额零星采购效率,但仍须严格按约定规则和范围执行,不得随意扩大采购范围或改变成交供应商确定方式。对于框架协议范围外的采购需求,应当依法另行组织采购,不得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变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