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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采购合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6.09.04

 导语:竞争性磋商是财政部2014年《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创立的非招标采购方式其程序规则与竞争性谈判多有近似实践中混淆与误用屡见不鲜。本期聚焦公立医院竞争性磋商采购的主要风险与关键管控措施。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一、核心风险提示

风险1:采购方式选择不当,程序合法性存疑。采购人在采购需求明确、规格标准统一的项目采购中选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不符合该方式的法定适用情形。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未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并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风险2:供应商征集方式不合规,推荐程序失守。磋商采购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三种法定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实践中存在应发布公告而未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书面推荐方式下采购人推荐比例超过推荐供应商总数50%、推荐意见未分别出具或未留存书面记录等问题,征集环节的公平性无从保障。

风险3:磋商小组组建不合法,评审公正性受质疑。磋商小组人数、专家比例不符合法定要求;评审专家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直接由单位内部人员组成;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包含1名法律专家磋商小组中存在利害关系人且未主动回避。

风险4:磋商程序执行不到位,关键环节失控。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足10日;磋商小组未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未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机会磋商文件发生实质性变动的,未书面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磋商结束后,未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或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仍继续评审。

风险5:综合评分规则执行不当,评审结果公允性受损。货物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30%或高于60%,服务项目低于10%或高于30%;评审因素未量化,评委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未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二、关键管控措施

1. 严格对照法定情形选择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选择竞争性磋商方式,逐项对照法定适用情形进行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意见并存档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完成报批程序。

2. 规范供应商征集,保障充分竞争。供应商征集采用公告方式的,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磋商公告采用书面推荐方式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比例不得超过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所有推荐过程和理由应留存书面记录备查。

3. 依规组建磋商小组,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还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主动回避。

4. 规范磋商实施流程,落实最后报价要求。统一组织集中磋商,避免与供应商单独私下沟通。技术、商务磋商完成后,组织所有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形成磋商纪要和评审工作底稿并归档留存。

5. 严格执行综合评分法,合理设置价格权重。货物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应控制在30%至60%之间,服务项目应控制在10%至30%之间。评审因素应量化,减少评委自由裁量空间。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三、相关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国卫财务发〔2018〕17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

 

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 某县中医医院设备采购项目,已在县财政局备案为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上传项目信息时,因工作失误将采购方式误传为竞争性磋商。县医院委派的采购单位监标人在明知项目采购方式有误的情况下,未予纠正,继续按竞争性磋商开展采购活动。在磋商环节中,采购人违规安排供应商进行三轮报价。经查,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采购人违规获取评审内容,并要求代理机构违规开启第二轮最终报价的行为。上述违规操作导致中标结果发生实质变化。

县财政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医院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处以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一是采购方式变更未经法定审批。项目采购方式要变更为竞争性磋商,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二是磋商报价程序违规。竞争性磋商的核心程序是技术、商务磋商完成后,组织所有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而本案中采购人违规安排三轮报价,并违规开启第二轮最终报价,实质上破坏了磋商程序的规范性和公平性。

进一步分析本案的直接损失包括行政罚款2万元、项目延期约4个月导致的设备空缺期运营成本,以及重新组织采购的代理服务与评审费用约3-5万元。若监标人员在发现采购方式被误传时即叫停纠正,上述损失均可避免。采购方式备案信息在对外发布前的复核,是成本最低的一道防线。

案例警示:采购方式一经备案即具有约束力,任何变更均须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磋商报价的轮次和程序必须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得随意增加报价轮次或变更评审规则。采购人监标人员发现采购方式有误时,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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