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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条款缺失或约定不明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6.09.29

一、核心风险提示

风险1:合同缺少法定必备条款,影响合同效力与履行。条款缺失可能导致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或在发生争议时采购人缺乏维权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二条,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要求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

风险2:权责约定不对等或表述模糊,导致采购人承担不合理风险。合同条款中双方权利义务设置失衡,如付款条件明显不合理、采购人享有过多单方决定权,此类不对等条款看似有利于采购人,但可能因显失公平被请求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使采购人失去预期保护;或使用“积极配合”“及时响应”等模糊用语,未明确具体标准和时限,导致履约争议时责任难以界定,采购人可能因此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风险和损失。

风险3:违约责任约定不合理,导致条款被调整或无法执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约定过低的,虽可请求增加,但须就实际损失另行举证,维权成本高,无法有效约束供应商履约;违约责任条款与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不一致的,可能造成对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的规定。

风险4:知识产权归属、保密义务等特殊条款缺失,导致核心利益受损。特殊条款缺失可能使医院在项目成果归属、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面临法律风险,如涉及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未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涉及患者信息、商业秘密的采购项目,未约定供应商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二、关键管控措施

1.建立标准化合同模板,确保法定必备条款完整。按采购类别制定合同模板,完整涵盖法定必备条款。合同模板主要适用于采购标的明确、技术参数标准、条款内容相对固定的项目,如通用办公设备、标准化服务、常规维保等重复性采购项目。有合同模板的采购项目,经办部门应直接使用模板,不得随意删减或修改核心条款;无合同模板的项目,经办部门在起草合同时应逐项对照法定必备条款清单进行核验,确保合同要素完整、无遗漏。

2.强化合同条款实质性审核。合同审核部门应重点审查权利义务对等性、违约责任可执行性、条款与采购文件一致性、特殊条款完备性等,包括违约责任是否设定明确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及上限;验收标准、付款进度等核心条款是否与采购文件保持一致;涉及知识产权、信息安全等特殊事项的项目,是否设置相应的特殊保护条款。对重大或复杂合同(如金额超过规定标准、涉及知识产权或保密事项、定制开发类项目等),必要时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参与审核,审核意见应留存书面记录并随合同一并归档。

3.建立合同管理以案促改与培训提升机制。法务部门应定期梳理因条款缺失、权责不清、违约责任不明等问题引发的合同纠纷和风险事件,形成典型案例分析材料。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将合同条款完整性、合同订立规范等内容纳入合同经办人员培训体系,定期开展合同管理专题培训,结合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升经办人员的合同意识、风险意识和实操能力。

 

三、相关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国卫财务发〔2020〕3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

2024年3月,某医院与一家医疗设备供应商签订了一台大型医疗设备的采购合同,合同金额350万元。合同约定了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交付时间等基本条款,但未约定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也未明确设备验收不合格时的处理方式和赔偿标准。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延迟交付设备达三个月,且设备安装调试后部分技术参数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医院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但供应商仅同意免费维修,拒绝支付赔偿。医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未约定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医院主张违约金缺乏合同依据,仅能就实际损失部分要求赔偿。最终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实际损失证据,判决供应商赔偿部分损失。

案例分析:

本案例体现了因违约责任条款的缺失导致采购人维权困难。一方面,合同未约定延迟交付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医院在供应商延迟三个月交付的情况下,无法依据合同主张违约金,只能通过诉讼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另一方面,合同未明确设备验收不合格时的处理方式和赔偿标准,导致设备技术参数不达标后,供应商仅同意免费维修即可了事,医院无法追究其更深层的违约责任。

进一步分析:若合同订立时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标准,本案处理结果将截然不同。假设约定“每延迟一日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供应商延迟90日,医院可直接主张违约金约15.75万元(350万×0.05%×90日),无需另行举证实际损失。但因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医院只能诉讼主张实际损失,且举证难度大,获赔金额或远低于按约定标准可主张的金额。若订立时对照法定必备条款逐项核验,约定明确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及验收不合格处理方式,本案损失的绝大部分本可避免。

案例警示:

该案例反映出医院在合同起草和审核环节缺乏对违约责任条款的实质性把关。违约责任条款是约束供应商履约的核心手段,缺失或约定不明将使采购人丧失最直接的追责工具。医院应通过建立标准化合同模板、强化合同条款实质性审核、建立条款问题以案促改与培训提升机制等措施,从源头防范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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