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流程不规范风险提示
引言:竞争性谈判作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的非招标采购方式,在项目紧急、技术条件复杂等特殊采购场景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由于其特殊性,容易引发合规风险。本期聚焦公立医院竞争性谈判采购的主要风险与关键管控措施,推动采购工作合法、合规、高效开展。
一、核心风险提示
风险1.供应商征集不充分,缺乏充分竞争。
未按要求充分公开征集潜在供应商,多依赖业务科室固有认知定向邀约,有效参与供应商不足3家,无法形成充分竞争。
风险2.采购文件编制存在瑕疵,存在排他性倾向。
谈判文件中技术商务参数和业绩条件可能指向特定供应商;未完整列明谈判轮次、实质性响应条款、评审标准,易引发供应商质疑和投诉。
风险3.谈判小组组建不合规,难以保障公正性。
谈判小组人员构成和专家占比不满足法定要求;未按要求从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外部专家,直接由院内科室人员组成谈判小组;利害关系人员未执行回避制度,影响客观公正。
风险4.谈判过程管控不严格,关键程序留痕不足。
未给予所有供应商平等谈判机会,私下与个别供应商沟通技术调整或优惠条件;未执行谈判后再提交最后报价的程序,直接以首轮报价作为成交依据,关键流程无书面留痕。
风险5.成交规则执行不到位,影响资金节约效果。
未对全部通过实质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横向比价,未严格执行“满足全部实质性要求按报价从低到高推荐”规则,存在财政资金浪费风险。
二、关键管控措施
1.规范供应商征集,保障充分市场竞争。
达到限额标准项目应按规定公开征集或邀请供应商,采取邀请方式的,参与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3家,并留存市场调研和资质筛查记录,保障合格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
2.优化谈判文件编制,统一评审判定标准。
采购需求应完整列明技术商务要求、实质性否决条款、谈判轮次、报价要求等;谈判文件须经业务、招采审核,删除排他性倾向性参数,明确全部评审标准。
3.依规组建谈判小组,严格执行回避管理。
谈判小组应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为5人以上单数;政府采购项目外部评审专家应当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利害关系人员必须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谈判工作。
4.规范谈判实施流程,落实最后报价要求。
统一组织集中谈判,避免与供应商单独私下沟通;技术、商务谈判完成后,组织所有实质性响应供应商提交密封最后报价;形成谈判纪要和评审工作底稿并归档留存。
5.严格执行成交规则,做好报价比对工作。
在全部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当中,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落实“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法定原则。
三、相关政策依据与医院内部适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国卫财务发〔2018〕17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医院内部规定:
根据《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根据《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八),公开招标项目,两次公告后有效投标供应商仍不足三家的,如有两家供应商则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A医院后勤部门拟采购病区污水处理系统年度运维服务,预算112万元,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科室未公开发布采购公告,仅电话邀请2家历史合作服务商;谈判文件技术参数参考现有运维服务商设备情况设置,存在倾向性。
谈判小组全部由院内后勤科室人员组成,未抽取外部专家;经办人员仅与原有服务商单独沟通方案及优惠条件,未向另一家供应商同步相关内容;未组织提交密封最后报价,直接以首轮报价确定成交单位。整套采购未形成正式谈判纪要和评审工作底稿。
财政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上述多项程序缺陷,认定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不合规,采购结果无效,要求重新组织采购。重新规范采购流程后,同规模运维服务年度采购价格下降12万元。
案例分析:本次采购存在多项合规缺陷。
1.采购方式选用存在瑕疵,本运维服务项目不属于竞争性谈判法定适用情形,采购方式选用依据不充分;
2.未按规定公开征集供应商,有效竞争不足,同时设置倾向性技术参数,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3.谈判小组组建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抽取外部专家,评审公正性缺乏保障;
4.谈判流程执行不规范,存在单独磋商情形,未执行集中谈判、密封最后报价的法定流程;
5.采购程序瑕疵直接造成采购结果无效,项目需重新组织实施,影响病区运维业务开展,同时存在采购价格虚高、财政资金浪费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