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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供应商串通投标、维护采购公平竞争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6.08.10

一、核心风险提示

风险1:串通投标法定认定情形明确,触碰即导致投标无效、采购结果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六种“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供应商一旦出现上述任一情形,其投标即被依法认定无效。若采购结果建立在此基础上,医院将面临中标无效、被迫重新组织采购、项目整体进度严重延误等一系列连锁后果。

风险2:串通投标组织方式日趋隐蔽,识别与举证难度不断加大。 串通往往由某一供应商牵头组织、多家配合响应——有的刻意报出缺乏竞争力的价格,有的故意降低投标文件响应质量,共同营造充分竞争表象与此同时,为规避电子系统对硬件信息、文件标识码等痕迹的自动比对,串通各方刻意使用不同设备分别制作和上传投标文件、异地分散操作、借用多家供应商资质“借壳投标”,企图从技术层面切断关联线索。这些隐蔽手段大大增加了采购方识别与举证难度。

风险3:医院作为采购人未尽审查义务或内外串通,将面临问责乃至刑事责任。医院依法承担资格审查、评审组织、履约验收等主体责任。对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明显串通线索未核查、未处置,导致异常情形“带病”通过的,将在财政监督和审计中被认定为采购管理失控,面临责令整改、通报问责;医院工作人员若与供应商恶意串通,依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串通投标一经查实,中标、成交无效,项目须重新采购,由此造成的项目停滞、服务中断和重新采购成本,将直接拖累业务开展;造成医院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还应依法赔偿。 

 

二、关键管控措施

1. 采购需求与文件编制阶段

1)科学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充分开展市场调查,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应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合理依据。

2)合理设置采购包。对于混合类项目,合理划分采购包,有助于吸引专业供应商参与竞争,提升评审专家对异常情况的辨识度。

3)细化评审标准与实质性条款。将所有需要投标人响应的实质性内容以清晰方式列明,减少因标准模糊导致的评审争议与评审偏差。

2. 评审与开标阶段

1)严格关联关系审查开标后、评审开始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核查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是否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存在上述情形的,相关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应依法认定其投标无效。

2)强化异常情形审查。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对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技术方案高度雷同等可疑情形保持警觉。发现异常线索的,应及时要求相关供应商进行澄清和书面说明。

3)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当投标报价出现异常低价情形时,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审查程序。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成本测算等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无法证明报价合理性的,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3. 技术赋能智慧监管

1)运用信息化手段识别风险。充分利用投标文件核查系统等信息化工具,对投标文件进行语义分析和相似度比对,高效识别投标文件作者雷同、文件异常一致、投标人员及电话相同等异常情形。

2)开展多维度背景核查。借助企查查、天眼查等工商数据平台,分析供应商股权结构、关联关系、历史投标记录等。对存在关联关系的供应商参与同一项目的情形应予以重点关注。

3)建立预警管理机制。依托供应商诚信档案,对在既往项目中评分结果持续异常、响应质量明显偏低的供应商予以关注;发现其与中标供应商之间存在本措施第(2)项所述关联关系的,及时作为串通投标疑点线索排查。

4. 协同联动与日常管理

1)强化部门协同对于上级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发现的涉嫌串通投标线索,联动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核查。涉嫌违规违纪的,依法移送纪检部门

2)推进供应商诚信管理。建立和完善供应商诚信档案,将串通投标等失信行为记入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供应商,依法依规限制其参与采购活动。

3)加强履约验收环节监管。对通过异常低价中标的供应商,应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和实际履约情况。发现履约能力不足或存在违约情形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相关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四、典型案

案例一:投标文件由同一人编制,构成串通投标。A市某公司参与某政府采购项目时,与其他采购参加人存在由同一人编制上传投标文件的情况经财政部门调查认定,该公司已构成“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罚款并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案例二:两家公司投标文件高度雷同,被认定为串通投标。在某市“智慧城市数据平台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中,B公司与C公司的投标文件在技术方案部分出现大量非正常的高度雷同描述,包括完全相同的非常规技术参数、一字不差的段落性文字。经调查,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计算机编制、同一IP地址在相近时间段完成上传。财政部门认定其构成串通投标行为,对主导串通的B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三:多家供应商投标授权代表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保,被查实串通投标。在某政府采购项目中,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授权代表在投标期间均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财政部门经调查认定三家公司构成串通投标,对相关公司分别处以罚款,并禁止参与政府采购一至两年。

 

案例分析:

串通投标行为不仅是法律红线,更是医院采购廉洁风险的高发领域,一旦供应商围标串标得逞,不仅直接损害医院的经济利益例如以虚高价格成交或购入不符合实际需求的产品与服务也可能因采购结果被认定无效而导致项目延误,影响临床业务正常运转。同时,医院作为采购人若在评审、验收等环节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也可能面临监管问责。采购部门及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需求编制、文件审查、评审配合及履约验收各环节保持合规警觉,主动识别并报告异常情形共同守护医院采购活动的公平性与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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