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法同行 合规课堂 详细

合同解除不规范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6.07.27

一、核心风险提示

1.未经审批以口头或线上方式擅自解除合同,引发履约纠纷

合同解除属于重大履约事项,应当出具正式书面解除文书。需求科室或经办部门未经内部审批,仅通过微信或口头沟通方式告知服务商终止履行,意思表示主体不适格、证据难以固定,如产生分歧将缺乏有效依据支撑己方主张,可能导致结算纠纷、项目延期难以收尾等问题

2.解除协议要件缺失、约定不明,权责边界模糊

协商解除如未规范签订解除协议,缺少原合同编号、结算规则、资产返还、质保延续、权责划分等关键要素,后续出现质量问题、资产权属争议时难以划分责任

3.解除事由不合规且未履行前置流程,违规解约面临追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民法典合同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确需解除的,应具备约定或法定解除事由并履行规范程序。未达到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未依约履行催告和通知程序即单方终止合同,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被财政部门认定为履约管理不规范,面临责令改正、通报等监管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追责。

    4.解除后续安排不同步,服务空档引发运行风险。

解除合同未同步安排替代服务、应急保障和重新采购,导致服务中断;涉及医疗设备维保、信息系统运维等关键服务的,还可能影响诊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二、关键管控措施

1.严禁非正式解除,落实书面解除合同流程

合同协商解除、单方解除均需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书,不得以口头、微信、会议记录替代解除通知书和解除协议,微信等即时通讯方式仅可作为辅助沟通和过程留痕解除申请需履行原合同审批流程,完成通知送达和文书签署后方可停止履约,严禁先终止后补手续

2.明确解除协议必备要素,完善核心条款约定。

解除协议应载明原合同编号、解除事由、解除生效时间、剩余款项结算、设备资料返还、质保责任延续、违约兜底、争议处置等关键内容。涉及资产交接、款项抵扣的,同步附上资产清点单、结算确认单作为配套附件

3.建立多级审核机制,重点核查解除合规性。

合同解除沿用原合同审批流程,重点核查解除事由、前置通知、资产款项处置方案等合规性;政府采购合同解除额外复核解除事由合规性和材料完整性,无合法解除依据、佐证材料不齐全的合同需退回补充。

 

三、相关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2025年11月,某公立医院通过公开招标与A维保企业签订1年期设备维保合同。履约3个月后,需求科室以维保响应速度慢为由,发出履约催告、未核对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未固定供应商违约证据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告知服务商终止服务,未发起内部解除审批程序,也未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后续服务商认为医院单方违约,主张违约赔偿,因医院无法提供有效催告记录与合法解除依据,协商中陷于被动,最后医院额外承担备件投入和违约补偿支出合计18.6万元;因解约前未提前衔接新维保供应商新旧合同空档期2个月期间设备故障无人处置产生临时应急维修支出存在医疗安全隐患重新采购新服务商相关支出9.2万元,各项支出合计27.8万元。

案例分析:本次合同解除存在多项合规缺陷导致医院从守约方转为违约赔偿方,额外承担不必要经济损失

1.科室未经审批擅自以微信方式告知解除,意思表示主体不适格、解除依据不足,发生纠纷时医院举证困难、维权被动;

2.因签订书面解除协议,对尾款结算、备件返还、后续维保衔接等事项均无书面约定,产生额外经济损失;

3.落实合同解除审批流程,未审核解除事由,未履行前置通知程序,且未同步安排服务衔接,导致新旧合同空档期设备管理断档不符合民法典和政府采购相关要求

进一步分析,本案例的损失与合同解除不规范直接相关。服务商维保响应滞后本身已构成履约违约,医院本可通过书面催告、留存沟通记录等方式固定对方违约证据,再按流程合规解除合同,无需承担任何补偿,甚至可向服务商主张违约损失。但因科室口头解约、未履行解除程序,丧失合规解除主动权,不仅额外赔付18.6万元补偿金,还出现长达2个月设备管理真空,产生额外的经济损失与医疗风险隐患。

 

 

扫一扫,手机端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