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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变更未经审批、程序倒置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6.06.15

本期所指采购方式变更未经审批、程序倒置,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程序而未经审批擅自变更采购方式,或者在采购活动已经开始甚至完成后再补办采购方式变更手续等程序倒置的情形。上述行为将导致采购活动失去合法性与合规性,面临法律及纪律追责风险。

一、核心风险提示

风险1:采购活动不合规,合同可能无效采购方式变更未取得审批即组织采购,采购活动缺乏合法性基础。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未经批准的采购方式变更将直接导致采购行为违法违规,合同的合法性存疑,可能被依法认定无效或可撤销。

风险2:采购程序倒置,内控机制失效。采购活动已经开始甚至已经完成,才启动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程序,违背了“先审批、后实施”的基本管理原则,使内部控制中的预算审核、采购监管等关键环节形同虚设。在审批尚未完成的情况下擅自组织采购,存在风险。

风险3变相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存在廉政风险。违规变更采购方式,特别是擅自将公开招标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实质上降低了竞争性,可能导致采购结果指向特定的供应商。这种操作方式易被认定为变相指定供应商,存在明显的利益输送风险和廉政风险。

二、关键管控措施

1.严格遵循法定审批程序,不得擅自变更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各地区限额标准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遵循法定审批程序。

2.严禁采购程序倒置,坚持“先审批、后实施”原则。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完成,严禁已实施采购甚至采购完成后再补办审批手续。采购人应提前规划采购周期,对于可能出现采购方式变更风险的项目,应预判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提前完成审批程序,杜绝为赶进度而违反程序合法性的行为。

3.加强采购人员法律法规培训,提升合规意识。采购单位应定期组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确保采购管理人员充分了解采购方式变更的法定程序、处罚条款和追责后果杜绝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规避公开招标或简化审批手续的行为,从源头防范风险。

三、相关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单位内部《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某县人民医院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智能给药系统,预算金额380万元,已达到该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该项目先后组织了两次公开招标,均因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流标。两次流标后,县人民医院向县卫生健康局(主管预算单位)提交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经县卫生健康局同意后,报送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县财政局经研究,认为该项目符合变更为竞争性谈判的法定情形,遂以县财政局名义发文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县人民医院据此组织竞争性谈判并确定了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

省委巡视该市时发现相关问题,市财政局核查认定该项目在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过程中存在审批主体不合法的程序问题。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及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权限属于“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县区级财政部门无权批准。县财政局的批准行为属于越权审批,自始无效,基于该批准实施的采购活动合法性存在根本缺陷。市财政局对县人民医院、县财政局予以全市通报批评,责令县人民医院重新组织采购,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诫勉谈话和岗位调整。

案例分析:县人民医院和县财政局均误以为县级财政部门有权批准采购方式变更,忽视了法律对审批主体的明确限定。尽管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签订了合同,但因审批权限错误,采购结果不被认可,医院被迫重新采购,承担了设备折价损失、项目延期、临床工作受影响等多重损失。

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必须做到“三个正确”正确的审批机关(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正确的申请时机(采购活动开始前)、正确的申请材料(含流标证明等)。采购人应当高度重视采购方式管理的合规性,严格遵守法定审批程序,确保每一环节有据可查、有据可依,切实防范采购方式变更环节的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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