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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应商履约信用管理缺失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6.06.08

        一、核心风险提示

风险1:未对供应商履约信用进行前置审查,可能导致缺乏履约能力或存在失信记录的供应商进入采购环节,增加合同履行中的违约与合规风险。

风险2:缺乏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动态跟踪与信用评价机制,交付延迟、质量不达标、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难以及时发现与纠正,影响医院正常运营。

风险3:供应商信用分级管理缺位,无有效手段控制劣质供应商带来的履约风险,不利于采购成本控制与资源配置优化。

 

二、关键管控措施

1.严守采购前供应商信用前置审查防线在资格审查环节,采购方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官方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依法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并留存查询记录备查。参考《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对于涉及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的项目,还应关注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结果,对评定为“失信”等级的供应商充分关注风险,对评定为“严重失信”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供应商,配合集中采购机构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减少或中止向失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参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5版)》)

2.动态跟踪供应商履约情况,构建供应商履约信用分级评价体系。采购部门牵头建立供应商履约信用评价体系,评价体系涵盖两个维度:一是供应商在工商、税务、司法等领域的公开信用变化;二是供应商在本院合同履行中的实际表现,包括交付质量、交货及时性、售后服务响应等多维度评价指标归口管理部门定期反馈供应商履约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采购部门依据整体评价结果对供应商进行内部信用分级,并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严重违约、虚假投标、围标串标、商业贿赂等违规情形的供应商建立负面清单。该评价体系作为内部管理工具,不直接作为采购评审的评分因素,但为后续采购决策与合同履行管控提供参考。

3.供应商分级管控,将信用等级与合同制定、执行阶段有机结合。在合同制定阶段,根据供应商信用等级差异化设置合同条款例如:对信用评级较低的供应商,可在合同中约定更为严格的履约保证金条款明确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设置关键节点验收及付款条件明确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情形

在合同执行阶段,对信用评级较低的供应商实施重点管控例如:加大履约过程检查频次,由使用科室和归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交付质量与进度;在付款环节严格分阶段验收,确保各节点成果达标后方可付款;将履约评价结果与合同续签挂钩,评价不合格的供应商不得续签合同。

 

三、相关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国卫财务发〔2020〕31号)《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操作规范(2025版)》等。

 

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2024年1月,某医院与一家医疗设备供应商签订一年期维保合同。合同到期前一个季度,供应商以人员调整为由未按约开展巡检,且故障响应时间大幅延长。服务期满后,医院虽完成年度履约评价,但评价结果仅作程序性留档,未与结算或后续采购挂钩。2024年底,医院组织2025年维保服务的采购,该供应商因报价较低再次中标。新合同沿用2024年模板,未针对其历史违约行为设置约束性条款,也未将履约质量与结算挂钩。

外部审计发现,该供应商2024年10月因在其他项目中提供虚假业绩材料,已被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但医院在2024年底的采购程序中,仅依据上一年查询的信用记录,未按法规要求重新进行信用查询,未能及时发现供应商的失信状态

案例分析:本案例暴露出医院供应商履约评价与信用管理存在严重缺失:一是履约评价流于形式,评价结果未用于结算及后续决策,供应商缺乏整改动力二是采购时未充分参考供应商历史履约记录,合同条款未针对不良履约设置差异化约束(如质量挂钩结算、违约处罚等),导致管控缺位三是信用审查缺位,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程序,未能识别供应商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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