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应商履约信用管理缺失的风险提示
一、核心风险提示
风险1:未对供应商履约信用进行前置审查,可能导致缺乏履约能力或存在失信记录的供应商进入采购环节,增加合同履行中的违约与合规风险。
风险2:缺乏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动态跟踪与信用评价机制,交付延迟、质量不达标、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难以及时发现与纠正,影响医院正常运营。
风险3:供应商信用分级管理缺位,无有效手段控制劣质供应商带来的履约风险,不利于采购成本控制与资源配置优化。
二、关键管控措施
1.严守采购前供应商信用前置审查防线。在资格审查环节,采购方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官方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依法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并留存查询记录备查。(参考《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对于涉及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的项目,还应关注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结果,对评定为“失信”等级的供应商充分关注风险,对评定为“严重失信”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供应商,配合集中采购机构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减少或中止向失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参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5版)》)
2.动态跟踪供应商履约情况,构建供应商履约信用分级评价体系。采购部门牵头建立供应商履约信用评价体系,评价体系涵盖两个维度:一是供应商在工商、税务、司法等领域的公开信用变化;二是供应商在本院合同履行中的实际表现,包括交付质量、交货及时性、售后服务响应等多维度评价指标。归口管理部门定期反馈供应商履约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采购部门依据整体评价结果对供应商进行内部信用分级,并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严重违约、虚假投标、围标串标、商业贿赂等违规情形的供应商建立负面清单。该评价体系作为内部管理工具,不直接作为采购评审的评分因素,但可为后续采购决策与合同履行管控提供参考。
3.供应商分级管控,将信用等级与合同制定、执行阶段有机结合。在合同制定阶段,根据供应商信用等级差异化设置合同条款。例如:对信用评级较低的供应商,可在合同中约定更为严格的履约保证金条款,明确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设置关键节点验收及付款条件;明确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情形。
在合同执行阶段,对信用评级较低的供应商实施重点管控。例如:加大履约过程检查频次,由使用科室和归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交付质量与进度;在付款环节严格分阶段验收,确保各节点成果达标后方可付款;将履约评价结果与合同续签挂钩,评价不合格的供应商不得续签合同。
三、相关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国卫财务发〔2020〕31号)、《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操作规范(2025版)》等。
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2024年1月,某医院与一家医疗设备供应商签订一年期维保合同。合同到期前一个季度,供应商以人员调整为由未按约开展巡检,且故障响应时间大幅延长。服务期满后,医院虽完成年度履约评价,但评价结果仅作程序性留档,未与结算或后续采购挂钩。2024年底,医院组织2025年维保服务的采购,该供应商因报价较低再次中标。新合同沿用2024年模板,未针对其历史违约行为设置约束性条款,也未将履约质量与结算挂钩。
外部审计发现,该供应商于2024年10月因在其他项目中提供虚假业绩材料,已被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但医院在2024年底的采购程序中,仅依据上一年查询的信用记录,未按法规要求重新进行信用查询,未能及时发现供应商的失信状态。
案例分析:本案例暴露出医院供应商履约评价与信用管理存在严重缺失:一是履约评价流于形式,评价结果未用于结算及后续决策,供应商缺乏整改动力;二是采购时未充分参考供应商历史履约记录,合同条款未针对不良履约设置差异化约束(如质量挂钩结算、违约处罚等),导致管控缺位;三是信用审查缺位,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程序,未能识别供应商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