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 | 患者知情同意、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解读
在医疗过程中,您是否曾对自己的病情进展、治疗方案充满疑问?是否担心个人信息会被泄露?是否了解自己有权知晓诊疗风险并做出选择?
2026 年5 月是全国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深圳市以民法典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新质生产力为主题,全面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本文将通过真实案例带您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何守护您的知情同意、个人信息及隐私权益,让您看病更安心、更放心。
一、知情同意权:您的选择,您做主
《民法典》第1219条第一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知情同意书的目的,是确保医患双方信息对称、共同战胜病魔。就医时,您可以:
1. 主动询问。面对手术或特殊检查,不要害怕提问:病情是什么,有什么风险,有没有替代方案及各自利弊,如果接受或不接受治疗都有可能的风险和后果;
2. 认真阅读再签字。签署知情同意书前,请仔细阅读每一条内容,有不明白的地方请医生解释清楚,最终由您来决定是否接受治疗以及接受哪种治疗;
3. 保护好自己的病历,不要随意将病历资料提供给他人;委托他人代办时,务必出具规范的授权委托书;
4. 发现侵权及时维权。如果您发现自己的隐私或病历被泄露,可以向医院投诉、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司法判例:术中改术式,医院被判赔偿
赵某因直肠癌住院,医院拟行“经腹直肠癌切除术”。手术中,医院将术式更改为“腹腔镜下直肠癌根治术”,即需要切除肛门。虽然手术符合诊疗规范,但医院术前没有重点告知手术方式可能改变,术中更改术式也未再次与患者家属沟通。法院认定:医院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判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此案件指出,即使医疗措施符合技术规范,如未获得患者或家属的明确同意,医院也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提醒:特殊情况的处理
1. 紧急情况: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民法典》第1220条)。
2. 不宜说明: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民法典》第1219条)。
二、隐私权:您的隐私受保护
《民法典》第12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判例1:病历被调取,医院连带赔偿
徐某曾在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其亲属王某(当时系患者儿媳)独自前往医院,仅凭本人身份证就调取了徐某的全部病历资料。而王某既没有获得徐某的授权,也没有提供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法院审理后认定:病历资料属于患者的敏感个人信息和私密信息。医院在王某未提供患者有效身份证明、关系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直接向其提供病历,未尽到法定审查义务和保密义务,构成对患者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的侵害。王某和医院应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判例2:医疗机构如何合法使用病历?
倪某与某县人民医院之间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在诉讼中将倪某父亲的病历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倪某认为医院此举侵犯了隐私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医院作为提供诊疗行为的机构,因业务关系合法获得病历信息;在诉讼中依法举证,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和必要性;使用范围仅限于诉讼所需,未向其他人传播,故不构成侵权。
对比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医院在合理、正当、必要的范围内使用病历(如诉讼举证),是法律允许的;但没有经过患者本人同意向他人提供病历资料,可能构成侵权。
三、个人信息保护:数字时代的特别屏障
《民法典》第1034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第一款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这意味着您的病历、检验报告、诊断结果等医疗健康信息,受到比一般个人信息更高的法律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患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结语
民法典现行有效的实施,让医患双方的权责更加清晰。患者不再是医疗活动的被动接受者,而是掌握知情权、选择权和决定权的积极参与者。对医院而言,尊重和保护患者权利,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医学伦理的核心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