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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合同约定范围履约未形成书面补充协议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6.05.06

 提示:本期关注在合同履行过程双方经口头协商同意,供应商实际提供超出原合同约定范围的货物、服务或工程,但双方就此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未明确变更费用质量保障等条款的现象。

 

一、核心风险提示

风险1:书面协议明确超范围履约内容,易造成无依据付款超额付款,导致资金使用失控同时,超范围内容缺乏明确的计价依据,一旦产生费用分歧,采购人难以有效举证,面临违约、索赔及纠纷败诉风险。

风险2:超范围履约内容因无合同条款约束,在质量保障、售后服务、维修保修等方面缺乏明确约定,易引发履约争议

风险3:接受供应商提供的额外履约内容,可能导致合同发生实质性变更或超范围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10%,若未依法重新履行招标采购程序,存在合规风险。

 

二、关键管控措施

1.杜绝无依据付款与超额支付。合同经办部门跟踪履约情况,拟实施的合同约定范围履约内容,若满足签订补充协议条件的,应及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财务部门应以补充协议作为合同外付款的必要审核材料补充协议涉及费用结算的条款原则上不能违背原合同的相关条款,确保价格标准等实质性条款不随意变更

2.明确补充协议中新增内容的质量保障与售后责任。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质量标准、验收要求、售后服务、维修保修等条款进行约定,确保新增内容享有不低于原合同同类内容的保障水平

3.强化补充协议的审批与合规审查。超原合同履约范围的内容须由相关部门履行事前审批与审查程序,在审查时应重点评估超范围内容是否应单独采购而非补充协议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若超范围内容发生实质性变更或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10%,须依法重新执行采购程序。

 

三、相关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国卫财务发〔2020〕3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某医院与某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管理模块开发”合同,金额20万元,含合同录入、审批跟踪、到期提醒等基础功能。实施过程中,院方要求增加“合同文本AI自动校验分析”功能。双方项目负责人通过微信确认变更,未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结算时,供应商以新增功能产生额外成本为由要求追加5万元,院方认为该功能属于模块功能延伸,不应另行收费。新增功能上线后多次出现校验错误和分析偏差,供应商以“不在原合同保修范围内”为由拒绝免费修复。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由于未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新增的“合同文本AI自动校验分析”功能的费用计价缺乏依据,院方在结算中难以有效举证;同时,该部分内容的质量验收、售后服务及保修责任无合同约束,供应商可据此推诿,损害院方权益。

除此之外,即便院方事后拟与供应商补签补充协议,该行为亦存在合规风险:一方面,该AI分析功能在技术架构和开发模式上与原合同“合同录入、审批跟踪”等基础功能有实质性差异,是否可认定为“相同标的”存疑;另一方面,本案中追加的5万元已超25%,远超法定上限。

该行为反映出合同履行跟踪、变更审批等环节的内控缺失。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履约内容,应通过书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严格遵守补充合同的法定条件和金额上限,以防范履约争议与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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